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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广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用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,如未经主管部分同意启动征用程序,或未粘贴征用通知等不透行为;
2、未依法拟定补偿安顿规范,未经同意或听证,导致补偿规范显着不合理;
3、因为历史问题导致产权证缺失,征收部分削减补偿或强制拆迁房子的状况时有发生;
4、补偿协议签定不明确或签定后未按协议实行,导致后续拆迁胶葛。
与拆迁人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,又无政府拆迁裁定的,向建造部门申请行政拆迁裁定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,被拆迁人认为不公平的,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对拆迁合同提出争议。 与拆迁人员没有拆迁补偿安顿协议,但有政府行政裁决的,能够向上级部分或者同级政府请求行政复议,也能够直接向同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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